与《合同法》相比,《劳动合同法》在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认定方面有哪些不同?
根据《合同法》规定,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,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,才认定为合同无效。 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,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,并非直接认定为无效,而《劳动合同法》则认定无效。 可见《劳动合同法》扩大了合同无效的认定情形,更切实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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